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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占修与夏绍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朱占修,男,1959年2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谷金楼乡西小楼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夏绍康,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占修与被执行人夏绍康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夏绍康归还申请执行人朱占修工资款8100元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占修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绍康在银行的存款,其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对其未履行的欠款810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3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