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美珍诉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珍,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11号申请人谢美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申请人杨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申请人杨成现无偿还能力,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4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