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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美珍诉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珍,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11号申请人谢美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申请人杨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申请人杨成现无偿还能力,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4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