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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纪兴辉、宋永刚与王玉龙、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兴辉,宋永刚,王玉龙,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纪兴辉。原告宋永刚。被告王玉龙。被告王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兴辉、宋永刚与被告王玉龙、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兴辉、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家政审 判 员  陈成亮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