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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旭春与王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春,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杨旭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七委九组。被执行人王岩,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朝阳小区2号楼8单元5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旭春与被执行人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9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