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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俞建盛与钱雪飞、胡国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盛,钱雪飞,胡国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56号原告:俞建盛。被告:钱雪飞。被告:胡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盛与被告钱雪飞、胡国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942元,由原告俞建盛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