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俊杰与董跃辉、张文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杰,董跃辉,张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董俊杰,农民。被执行人董跃辉,农民。被执行人张文菊,农民。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的董俊杰与董跃辉、张文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英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