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知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矿工路宇鑫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矿工路宇鑫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00058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组织机构代码:H52628258。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圆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矿工路宇鑫书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矿工路繁荣街*号楼。负责人贾建国,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郭付妮,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矿工路宇鑫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矿工路宇鑫书店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杜军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紫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