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玉波与广汉众鼎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波,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远德总经理吴鑫申请执行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