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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东信用社与刘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桥东信用社,刘沛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桥东信用社,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陈旭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平,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刘沛贤,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桥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潮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沛贤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桥东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以及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252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沛贤在中国建设银行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574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另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除了被本院依法扣划并付还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43元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伟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