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38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30日、2007年7月4日,均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10同月28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本区淮城镇南门大街大鱼市口附近,遇见熟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等客,其上前打招呼,并谎称搭乘张某某电动三轮车到清华苑小区接人,后二人驾乘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至清华苑小区对面路边,二人下车等待闲一段时间聊10多分钟后,张某欲自己驾车到附近带人,遭张某某拒绝,张某强行将该车开走,车内有“鑫国威”牌手机一1部。经价格鉴定,被抢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796元、手机价值人民币75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宝应县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抢夺事实。被抢电动三轮车、手机已被本区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另还查明:,被告人张某将电动三轮车开走时致张某某跌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髋部及腹部有青紫斑、左肘后内侧表皮剥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田某、王某的证言,辨认作案人笔录和及照片,被抢物品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情况说明,宝应县公安局望直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08)楚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被告人张某抢夺致人轻微伤,且具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应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此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就有关抢夺犯罪的法条作了部分修改,对定罪情形作了扩大规定,而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该修正案施行前,根据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行为应适用修正前的法条。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1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3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