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李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杜某甲,从孩子出生到2014年末,被告经常不回家,整天游手好闲,只能拿回微博的收入,靠我母亲的支助过日子。2015年被告杜某某因拦路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查出7年前被告因强奸未遂被警方扣押,被告及其家人未告知,实属骗婚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杜某甲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杜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杜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现被告犯罪在押。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杜某甲,表示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且亦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杜某甲。另,原告李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夫妻较长时间分居生活,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原告主张婚生女杜某甲的抚养权,提出因被告在服刑,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杜某甲并不支付抚养费,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杜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不需要被告杜某某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楠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