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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兰英芳与宁秀萍、凌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英芳,宁秀萍,凌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913号申请执行人兰英芳,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龙岩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宁秀萍,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龙岩铁路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凌闽,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兰英芳与被执行人宁秀萍、凌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5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237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向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送达执行文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闽每月工资2000元;2015年10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凌闽的银行存款11303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兰英芳受偿5648元;2015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秀萍、凌闽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因公积金支取条件不符,暂无法提取。另通过房管、车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英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9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