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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浩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皓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414号原告: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少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臧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山,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皓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浩。担保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德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皓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合肥皓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5151元的机械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冠特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合肥皓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5151元的机械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