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教师。被执行人农某,教师。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7009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某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