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德礼、冯张氏与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礼,冯张氏,刘永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970-1号原告冯德礼,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冯张氏,女,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永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礼、冯张氏诉被告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永华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三轮摩托车,原告自愿用自有房屋(巨房权证2012字第S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被告刘永华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三轮摩托车;二、查封任仲芳名下房屋(巨房权证2012字第S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