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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德礼、冯张氏与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礼,冯张氏,刘永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970-1号原告冯德礼,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冯张氏,女,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永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礼、冯张氏诉被告刘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永华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三轮摩托车,原告自愿用自有房屋(巨房权证2012字第S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被告刘永华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三轮摩托车;二、查封任仲芳名下房屋(巨房权证2012字第S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