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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贾某。原告梁某诉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梁某于1987年至2011年在嘉祥县梁宝寺镇梁宝寺村任村支部书记,2011年原告到退休年龄,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退休,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经协商被告向原告承诺,从2009年至2014年,每年由镇政府办公室为原告解决生活费用5000元,共计30000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劳务费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梁宝寺镇政府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该份证明能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退休,被告向原告承诺为原告解决生活费用5000元,有被告镇政府的盖章,有时任镇长的董某签字认可,有当时财政所的所长丁某签字认可,出具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被告质证认为,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庭给予一周时间予以核实。2、如果该证据真实,因原告不是镇政府职工,即使按原告诉称的原告任村支部书记,也不能证明原告与镇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镇政府,没有义务为其解决生活费用。3、作为出具证明的镇政府是政府机关,如果随意为没有法律关系的个人拨付款项,将损坏国家利益,因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有效性。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原告不是民政部门考察确定的生活困难户,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为其支付2009年-2014年期间的生活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因答辩人是政府机关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原告不是答辩人的职工,也没有和答辩人建立劳务等其他方面的关系,如果随意将款项拨付给原告,会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无论从案件事实还是法律规定,都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真实性予以采信。理由如下:1、该份证明不仅有被告梁宝寺镇人民政府的盖章,而且有时任镇长的董某签字和时任财政所所长的丁某签字,符合证据要件;2、被告要求法庭给其一周时间予以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但一周过后,被告并未对该证据是否真实作出相关说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原系梁宝寺镇梁宝寺村的村书记。2009年9月15日,被告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梁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自2009年-2014年每年由镇政府办公室为梁某解决生活费用伍仟元整(5000.00)。特此证明。2009年9月15日。被告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时任镇长的董某在该证明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按单据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时任财政所所长的丁某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后被告因故未给付原告,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出具自2009年至2014年每年为原告解决生活费用5000元的证明,实际是被告向原告作的一项承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答辩人是政府机关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原告不是答辩人的职工,也没有和答辩人建立劳务等其他方面的关系,如果随意将款项拨付给原告,会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均未举证证明;从被告出具的证明的证据形式看,也无法印证被告的观点。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梁某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