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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尧森与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森,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张尧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01X。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胜仿,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镇辉。原告张尧森与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博罗县横河镇郭前村百岁山,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提出其作为知名纯净水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引起原告职业病的生产环境的理由。本院认为该理由涉及本案的基本事实,需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没有关联性。关于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提出作为博罗县乃至惠州市的纳税大户,本案的审理对被告的声誉、企业形象有重大影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但被告应当考虑理由的正当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正当、合法、合理行使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权利。级别管辖的确定,不是以当事人是否为纳税大户为依据,更不是以当事人的声誉、企业形象为依据。纳税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声誉、形象是靠守法、诚实、守信经营获得,当事人不会因依法参加诉讼而损害企业声誉、形象。级别管辖的确定是以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此处的“本辖区”即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地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大影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案情的繁简;(2)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3)在该区的经济上影响或政治上影响等情况。鉴于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惠州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该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