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599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邵某,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余款250元退回由原告。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