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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九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79号罪犯郑九英,别名李群兰,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九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郑九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30日对郑九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郑九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5日中午,该犯与前夫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矛盾并厮打,遂产生自杀念头,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趁家人外出之际,将院门、房门反锁,在自家卧室服下农药,并将睡在床上的未满两周岁的儿子掐死,后郑九英经抢救脱离危险。罪犯郑九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九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九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