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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蒋安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安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421号原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8658-X。法定代表人卓洪财,职务总经理。被告蒋安民,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安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