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何龙与黄羿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黄羿辉,黄春华,阙运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1号原告何龙,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58。法定代理人谭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系何龙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简亚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黄羿辉,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仁化县闻韶镇塘坑村塘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98********。被告黄春华,男,汉族,住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54。系黄羿辉父亲。被告阙运香,女,约43岁,汉族,住仁化县。系黄羿辉母亲。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伟强、黄玉初,、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何龙诉被告黄羿辉、黄春华、阙运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龙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了该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羿辉、黄春华、阙运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龙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了该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羿辉、黄春华、阙运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龙负担。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凯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