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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效丽与刘清喜、李玉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效丽,刘清喜,李玉花,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218号申请人安效丽。被执行人刘清喜。被执行人李玉花。被执行人王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效丽与被执行人刘清喜、李玉花、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