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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布×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8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及其辩护人刘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布×为达到个人目的,攀爬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37号楼西侧脚手架四层,以跳楼相威胁,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被告人布×后被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布×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没有滋事目的和动机,爬脚手架是为了自杀,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其行为后果也未使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现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不够充分且取证过程不够严谨、客观,被告人患有抑郁症企图自杀是受刺激所致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上,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布×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布×为达到个人目的,攀爬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37号楼西侧脚手架四层,以跳楼相威胁,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被告人布×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3日其与妹妹一起来北京看病顺便上交上访材料,其认为经过几天的奔波、排队,有关部门对于其提交的上访事项一直互相推诿,其心生绝望。2015年7月21日11时许从信访接待处出来后,对妹妹谎称自己上卫生间,自己便爬上了接待处对面的一个脚手架。爬上去之后想和妹妹说清楚自己的想法,没有打通电话便弄开脚手架旁的防护网冲着外面喊叫,妹妹劝其下来,其对着妹妹喊自己的冤屈和痛苦,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后来自己想通了,不想死了,但自己下不来了。这时警察也赶到了,也劝自己下来。大概20多分钟后自己才从脚手架上下来。自己的行为不对,也是因为自己及家人的不公正待遇使得自己身患抑郁症困扰多年,影响了自己的理智。但自己当时的想法并非要挟领导为其解决诉求。2、证人格×的证言,证实其是布×的妹妹,其与姐姐从新疆到北京上访,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从信访接待处出来后,其姐姐说要上厕所便把上访材料交给其后走了。之后警察来了,说上面有跳楼的,其才知道姐姐爬到了对面居民楼的脚手架上去了。其劝姐姐下来,姐姐说自己不想活了,让其不要管。后来消防官兵也来了,底下站满了民警和消防官兵,现场也有围观群众。后来其姐姐就下来了。3、证人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案发附近一电脑维修部的员工。7月21日11时许,其发现一女子爬到和平里四区37号楼西侧脚手架四层铁架上大声喊叫,大概的意思是对自己反映的信访问题不满,要从四层楼高的铁架上跳下来,得到反映问题的重视。不久后警察和消防车赶到了现场,民警也劝说该女子下来,该女子不听,将身子探出铁架护网,大声喊叫“解决不了问题,我不活了,我就跳下去”,消防官兵当时已经穿戴好救援服准备实施救援。现场围观了多名群众,人和车辆都不能正常通行。之后楼下的民警吸引该女子注意力,其他一部分民警和消防官兵从楼房的四层窗户下来将该女子控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劝说,女子来到楼下并被民警带走。之后该证人辨认出了被告人布×。4、证人邵×的证言,证实7月21日11时许,其正在单位施工的和平里四区37号楼的楼下。其发现楼房的西侧有一名女子在与楼房四层同高的铁架上大声喊叫。具体喊的什么听不清楚。过了一会儿警察和消防官兵都到了现场。民警对该人进行劝解,但该人不听还从楼上往下扔了一双鞋。当时楼下过道上围了有三四十人,马路上有多少人看不到,但能听到汽车鸣笛声不断,人声嘈杂。警察劝了大概一个小时,女子还是不下来,之后警察和消防官兵从四层窗户下来将该人控制,再经劝说该人才从铁架上下来。5、证人毛×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东城区消防支队地坛中队的排长,案发时消防支队接中心布警出动消防车一辆警力八人,赶赴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一名女子在一楼房外墙四层同高的铁架上大喊,称对信访问题解决不满,要从铁架上跳下来,得到反映问题的重视,现场民警一直进行劝解,但该女子不听称“解决不了问题,我不活了,我就跳下去”。当时现场秩序较为混乱,围观了多名群众,道路上交通受到严重影响。劝解持续了近一个小时,该女子依然不下来,现场民警要求消防官兵配合工作,其就带领人员从楼房四层破门。并与民警从四层窗户下来将该女子控制。经劝解后,该女子才和民警下到楼下。该次出警动用了破拆工具和消防个人单兵装备。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副所长,7月21日11时许,其所在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人爬上四层楼高的铁架要跳楼。其带队赶赴现场,发现一名女子在铁架上大喊大叫、扬言自杀,其劝该名女子只有人活着才能解决问题,让该女子下来,该女子称“解决不了问题我不活了,我就跳下去”。现场民警和消防官兵都严阵以待准备救援,现场围了很多群众,交通也发生了堵塞,人车都无法通行。劝说持续了近一小时的时间后,消防官兵和民警配合通过楼房窗户实施救援将该女子控制住。该女子到楼下后依然大声喊叫情绪激动。之后将该人带至派出所。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布×的归案情况。8、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具体经过。在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仪所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名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时,现场南北走向的道路已经采取了临时封路的措施,多名行人和骑行自行车的人员都被值守的民警、武警劝停、改道前进。东西走向的和平里中街上也不时有多名群众驻足围观、询问情况,路面机动车行驶受到影响,时走时停。在民警所在地点能够听到有一名女子的声音一直在快速的高声喊叫。之后消防人员赶到,多名工作人员都与在铁架上的女子喊话沟通,进行劝解。大约半小时后该女子被民警带下。9、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2015年2月10就医诊断为抑郁伴焦虑。10、户籍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布×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无视国法,为达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布×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布×及其辩护人有关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能够较为客观的反映案发现场情况,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指控事实。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纳。鉴于被告人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有一定的悔罪表示,本院对其酌情判处刑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李 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