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东万丰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孙玺珉,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证:79138206-7被告齐嘉,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万丰小区1号楼4单元19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晨冉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