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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彬与凌翔、吉思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凌翔,吉思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08-1号原告王彬,男,1985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5********,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翔,男,1962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62********,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登隆巷*号*单元***室。被告吉思澄。原告王彬与被告凌翔、吉思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现原告王彬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核,原告王彬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34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