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正清、骆康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正清,骆康,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西藏宝森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拉萨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曾学兵,郑琦,吴明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清,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一街。委托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康,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海滨广场。法定代表人油愿诚,职务不详。原审被告西藏宝森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法定代表人李兴淑,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拉萨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曾学兵,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曾学兵,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审被告郑琦,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审被告吴明德,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现住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黄荆路。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正清、骆康及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西藏宝森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拉萨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曾学兵、郑琦、吴明德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拉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多个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西藏宝森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拉萨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均在拉萨市,故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红 利审 判 员 德 吉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洛桑江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