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26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