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万福与吴俊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万福,吴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安万福,男。被执行人吴俊峰(曾用名吴增光),男。(已死亡)本院在执行安万福申请执行吴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乾县人���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的(2007)乾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万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吴俊峰妻子杨慧芳及儿子吴旭、女儿吴丹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俊峰个人名下无财产。执行过程中吴俊峰因病去世,本院对其居住的乾县城关镇南环路工行家属楼五楼西户5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吴俊峰妻子杨慧芳及儿子吴旭正居住使用。安万福请求追加杨慧芳、吴旭、吴俊峰女儿吴丹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吴俊峰所借该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属于家庭债务均不明确。吴俊峰妻子杨慧芳及儿子吴旭、女儿吴丹是否应当偿还该笔借款?每个人偿还的比例是多少?这些均属于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置,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做出裁决��申请执行人安万福可对杨慧芳及儿子吴旭、女儿吴丹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执恢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审判员 南 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