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祝兆友与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兆友,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450号原告祝兆友,男,57岁。被告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艳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兆友与被告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0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