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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来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吴来银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5)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魏劲松审 判 员  周昭玲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