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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翔飞诉被告大连市出租车管理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翔飞,大连市出租车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5号原告白翔飞。被告大连市出租车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周华,处长。原告白翔飞诉被告大连市出租车管理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等。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2015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翔飞负担。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