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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7月中旬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薛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7月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薛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8月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薛某及一名不知名女孩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8月初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薛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8月20日左右某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薛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9月15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81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9月16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添赢洗浴中心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薛某胡某、王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王某、张某、薛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添赢洗浴中心入住单,指认现场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被告人曹某的认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曹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从轻处罚;2、被告人曹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13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洪宇审 判 员  薛思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