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新宏与刘海青、李付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宏,刘海青,李付兰,孙敬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范新宏,农民。被执行人刘海青,居民。被执行人李付兰,居民(系刘海青之妻)。被执行人孙敬力,居民。本院在执行范新宏与刘海青、李付兰、孙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