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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桂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93号罪犯赵桂平,别名赵桂中,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7)周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桂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宣判后,赵桂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赵桂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24日对赵桂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桂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及其丈夫李好奎与张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2007年4月9日晚上,李好奎持菜刀向张某某头部连砍数刀,至张某某死亡。后该犯与丈夫李好奎到张某某家中,李好奎将张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三人杀害,将尸体掩埋后潜逃。本案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犯赵桂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桂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桂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