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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良军与成福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宋良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7日,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福茂(曾用名成付茂),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4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良军诉被告成福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良军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军撤回对成福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良军承担。审判员  吕政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