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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济宁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欠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再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