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昌群与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92号申请执行人陈昌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东夏镇。被执行人黄贵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昌群与被执行人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贵平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昌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昌群与被执行人黄贵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贵平欠申请执行人陈昌群借款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56250元、受理费2330.5元、执行费7686元,被执行人黄贵平于2015年10月23日给付15万元��利息,余款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5万元直至还清申请人陈昌群本息止。本案在执行和解履行期间,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黄贵平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