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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况锡荣与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锡荣,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499号原告:况锡荣,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邓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锡荣与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况锡荣负担。审判员 刘泓��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晓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