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同意调解和好共同生活,原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