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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同意调解和好共同生活,原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