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致正与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致正,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桂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致正。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致正、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周致正在起诉时将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均列为被告,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