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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凤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路58号绿韵广场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6013039-3。法定代理人李昕玥,经理。被告赵凤珍,女,1948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自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贾敏利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