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少双与王利艳、杨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双,杨小伟,王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双,身份号码2306221959********,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头台镇团结村西得古屯****室。被执行人杨小伟,身份号码2306221984********,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源县碧水湾小湾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利艳,身份号码2306221987********,女,1987年1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源县碧水湾小区*号楼*单元***室。王少双与王利艳、杨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利艳、杨小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少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利艳、杨小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利艳、杨小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少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利艳、杨小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少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