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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必善与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必善,王笑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6号申请执行人周必善。被执行人:王笑欢。原告周必善与被告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