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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希元与董道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希元,董道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黎希元。委托代理人:赵霜霜。被告:董道益。原告黎希元与被告董道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明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希元的委托代理人赵霜霜,被告董道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希元诉称:2015年年初,被告因装修所需,让原告为其粉刷油漆,后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400元。双方约定,上述款项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付20000元,余款2个月内付清。嗣后,被告亦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了10000元,2015年6月6日支付了5000元,2015年6月29日支付了10000元,2015年7月29日支付了4000元,2015年9月5日支付了3000元,尚欠13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4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道益辩称:被告将环城大楼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但原告所做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且拒不修补,遂停止分包关系。2015年5月5日,原告强迫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依照欠条计算的余款应当是13400元。但原告完成的工作存在不平整、脱皮、粉刷层开裂等问题,需要出资修复,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将环城大楼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部分施工后双方终止了分包关系。2015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欠原告工程款45400元,后被告支付了32000元,至今尚欠134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出具欠条,对前期所欠工程报酬予以确认,应当依照欠条所载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欠条中明确载明在2个月内付清,现仍有13400元未付,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质量抗辩,但举证不足,本案不作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道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希元工程款13400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玉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玉环支行,账号:36×××15]。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董道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