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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宏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江有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奇,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宏滨,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宏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