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包某、林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9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期间,被害人宋某甲因其弟弟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抓一事,经陈某介绍找到被告人包某帮忙。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帮忙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3000元前期费用,并答应帮助宋某乙找关系免予刑事处罚。7月30日,被告人包某为骗取调解费,指使被告人林某冒充交警向被害人宋某甲打电话,称向交警支付赔偿金即可使宋某乙免予刑事处罚,并要求由被告人包某出面交纳赔偿金。被害人宋某甲遂将赔偿金及报酬共计人民币14500元交给被告人包某。被告人包某收到钱款后找人伪造了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无此中队)印章,并向被害人出具其伪造的盖有该印章的谅解书。2014年年底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分别答应被害人陈某、被害人张某甲找关系帮忙解决被害人陈某被何某殴打致伤赔偿一事、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涉嫌诈骗一事,分别骗取陈某、张某甲人民币13000、12600元。2015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包某、林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坑村被告人包某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甲、陈某、张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证明,取保证明,到案情况,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林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包某、林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17500元;责令被告人包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陈某、张某甲人民币13000、126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通讯录一本,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