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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贺×与张×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张×1,张×2,张×3,张×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55059号原告贺××,女,1930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天禅,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1,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张×2,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张×3,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张×4,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张×1、张×2、张×3、张×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贺××于2015年11月1日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