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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郝亮与单传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亮,单传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365号原告郝亮。委托代理人王成军,新泰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传普。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亮与被告单传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