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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夏鹏、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法定代表人向建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职工。被告夏鹏,男。被告袁小莉,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被告夏鹏、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夏鹏、袁小莉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程丽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