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与高建方、彭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法定代表人柳建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建方。被执行人彭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建方、彭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方、彭乐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建方、彭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85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